2005-09-17
為防止實驗室儀器設備遺失以及維持其正常之狀態,特訂定「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 微機電系統設計與微製造實驗室儀器管理辦法」。
第一條 實驗室內部人員儀器之使用
實驗室人員使用儀器,需填寫儀器使用記錄狀態表,以便隨時得知儀器狀態。
第二條 實驗室外部人員儀器之使用
實驗室外部人員使用儀器,需經由老師同意,並且由負責之實驗室人員陪同儀器使用之訓練及填寫記錄。
第三條 實驗室內部人員儀器之外借
實驗室內部人員外借使用儀器設備,需至實驗室負責人填寫外借申請表、告知儀器負責人與填寫儀器使用記錄狀態表,如需外借一週以上,每七天需回報儀器狀態及儀器之續借,如有其他人員需使用,則需立即歸還。畢業離校前需歸還儀器設備註銷外借紀錄,方可完成實驗室交接手續。
第四條 實驗室外部人員儀器之外借
實驗室外部人員外借使用儀器設備,需由負責之實驗室人員至實驗室負責人填寫外借申請表、告知儀器負責人與填寫儀器使用記錄狀態表,如需外借一週以上,每七天需回報儀器狀態及儀器之續借,如有其他人員需使用,則需立即歸還。畢業離校前需歸還儀器設備註銷外借紀錄,方可完成實驗室交接手續。
第五條 貴重儀器之使用
實驗室貴重儀器包含Sputter system、E-Beam及AFM等設備,使用前皆需受過儀器之訓練認證,並且遵照儀器負責人之規定預約使用,實驗室以外之人員需使用,需經由老師同意,由負責人訓練認證後,遵照儀器負責人之規定方可使用。
第六條 儀器之損壞
儀器有任何損壞時,皆須至實驗室負責人處登記,通知設備負責人,並且輔助設備負責人儀器廠商之聯絡與設備之維修,如無告知損壞,則需處罰。
所有實驗室外借使用之儀器設備與貴重儀器,如遇實驗室人員及畢業班人員需使用時,需立即繳回優先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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